关于监考、考务纪律的规定
关键词: 规章制度1.开考前15分钟准时到达教务处领取试卷,迟到5分钟以上(含5分钟)将记名上榜,并酌情扣除监考费。领取试卷时要仔细清点,以免发卷时试卷不够。试卷要由本人领取,任何人不得代领他人试卷。
2.开考后才到者,按责任事故处理,除取消该场监考费外,另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3.无故不参加监考者,按责任事故处理,除取消该场监考费外,另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4.因病不能参加监考,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报教务处,并应同时递交正规的医院证明。私事一律不得请假。
5.监考表一经发出,原则上不再更动,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。教务处在检查监考情况时,对于已出现的私调监考的情况,将以法定监考表为依据,追究原监考人员的责任。
6.考务人员严格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试卷的任何内容。监考人员在监考时不对试卷做任何解释,不回答考生提出的任何有关当场考试的问题。如有泄密和违规解答,按责任事故处理。
7.考务人员、监考人员必须经过培训,熟悉考试业务和监考程序,对考务和监考工作认真负责。
8.监考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监考。监考期间坚持“四个不得”:不得看书、看报、批改试卷,不得睡觉或长时间坐着,不得接听或拨打手机(手机一律不带入考场),不得擅自离开考场。如有发现,按责任事故处理,另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9.收卷时要仔细清点,不能少收、漏收。试卷(或答题卷)按小号到大号的顺序排列整齐,不得倒放或不按顺序放。不按要求收卷或收卷出差错者,按责任事故处理,另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试卷由监考本人送至教务处,不得请他人或学生代送。
10.考务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考生无法考试,按责任事故处理,另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校 长 室


